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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加快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大田县加快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县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推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明政文〔2019〕9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我县施工劳务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我县辖区外施工劳务企业工商注册迁入我县,鼓励我县施工劳务企业承揽县外业务。具体如下:
(一)财政奖励扶持
在我县工商注册(含注册迁入,下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二)承揽县外业务额外奖励
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除享受本条第一款扶持政策外,根据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缴纳税收情况实行分档超额累进额外奖励再给予扶持:
1.第一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20%额外奖励;
2.第二档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30%额外奖励;
3.第三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40%额外奖励;
4.第四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700万元以上(不含700万元)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50%额外奖励。
二、鼓励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项目
鼓励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开展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牵头本县其他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项目,联合体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每个联合体企业控制在3家施工劳务企业以内(含3家),组成的联合体企业需提前向县住建、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享受本条政策。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企业仅指单纯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只是企业资质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企业承揽县外项目实行分档超额累进额外奖励是指将施工劳务企业承揽县外项目年度纳税额分为四档,对每个档次年度纳税额分别规定相应的奖励比例,分别计算奖励额,各档次奖励额之和为应奖励数额。超额累进奖励的“超”是指施工劳务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某一档次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档次的奖励比例计算。
3.本办法所涉奖励扶持政策,由施工劳务企业或联合体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县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4.施工劳务企业应承诺5年工商注册不外迁我县,如确需外迁的,在办理外迁手续时,需退还已兑付的奖励资金。
5.施工劳务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停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6.本办法所涉奖励政策如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7.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8.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大田县施工劳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
大田县施工劳务企业奖补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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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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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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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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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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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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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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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补事项 (另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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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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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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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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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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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申请企业据实填报后提交相应部门。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1qnley8.cn/xxgk/zcjd/202009/t20200930_15757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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